一、自立生活中心服務

服務對象能依自己的需求與社工或是同是身心障礙者的同儕支持員,共同擬定並完成自立生活計畫,提供社區居住生活、社會參與及其他社會資源連結或安排個人助理協助。

二、自立生活中心服務內容

(一)自立生活精神社會宣導與倡議。
(二)自立生活支持服務。
(三)個人助理、同儕支持員招募與培訓。
(四)其他有關自立生活支持服務事項。

三、申請對象及辦法

(一)服務對象:

 實際居住本縣之18歲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,
 具有自立生活意願者。

(二)申請個人助理補助者須符合下列規定:

 1. 未接受機構安置、未聘僱看護、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、日間照顧費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。
   但接受衛生單位之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,不在此限。

 2. 服務對象同時段不得重覆使用居家照顧服務。

(三)申請辦法:

 1. 領新制身心障礙「證明」者,法定服務無「自立生活支持服務」,請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,申請填寫
      「彰化縣政府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新增需求評估項目申請表」,後續將會有縣府人員進行評估。
 2. 領新制身心障礙「證明」者,法定服務有「自立生活支持服務」,請直接向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社工聯繫
        電話:04-7119550,後續將會有專案人員進行評估。

相關附件:

自立生活申請書(WORD檔)
自立生活申請書(PDF檔)
自立生活申請書(單位用)(WORD檔)
自立生活申請書(單位用)(PDF檔)
自立生活申訴辦法(PDF檔)